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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来源:唐海洋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6-12
浏览量:1019


原告:徐*,女,1974年5月13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九龙坡区。

委托代理人,唐海洋,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:重庆***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,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27号附3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***010***5208697G。

法定代表人:谢**。


审理经过

原告徐*与被告重庆***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(小额诉讼),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徐*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被告**公司退还原告团购费350000元。事实和理由:2015年1月26日,原、被告签订“宗申金蓝湾”团购申请及承诺书,当日原告向被告就巴滨路888号12幢5-22号房屋缴纳团购费350000元。此后,原告与重庆****地产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宗申公司)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。在签订合同前,**公司承诺可以办理按揭,后因原告无法办理按揭,原告与宗申公司就协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。2016年6月22日,**公司将收取的房款780490元全部退还原告。但被告却一直拒绝退还团购费350000元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**公司辩称,原告所称属实。因原告已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故不应退还团购费。另外,“宗申金蓝湾”团购申请及承诺书由被告制作,原告方签署,内容是原、被告合意体现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“宗申金蓝湾”团购申请及承诺书虽从形式上看是单方承诺,但原、被告庭审中均认可该申请及承诺书是被告制作,由原告签署,内容是原、被告合意体现,且该申请及承诺书上既有原告签字,又有被告盖章,故本院确认该申请及承诺书是双方达成的服务协议,即确认原、被告就巴滨路888号12幢5-22号房屋的购买达成团购服务协议并约定,原告所认购房源享受交350000元抵总房款1000000元的团购优惠;若原告在交纳团购费后未成功购买,则被告需在本人提出书面退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团购费,如原告按上述团购条件已成功购买,则所缴纳的团购费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。原告举示的“宗申金蓝湾”团购申请及承诺书、收据、交易凭证,重庆市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、历史明细清单、综合户历史明细查询结果、不动产登记受理单,被告均认可真实性,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。原、被告庭审中均认可原告与**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原告无法办理按揭,原告与**公司协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且**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承诺可以办理按揭,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已成功购买到涉案房屋,符合团购费优惠服务费不再退还的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”规定,被告应退还原告团购费350000元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重庆**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团购费350000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6550元,本院减半收取3275元,由被告重庆**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,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
审判人员

代理审判员李杰
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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