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徐*,女,汉族,19**年5月26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渝中区。
委托代理人唐海洋,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重庆***装饰工程有限公司,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1幢4楼,组织机构代码****1332-6。
法定代表人刘**。
被告重庆**报社,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***路39号,组织机构代码45***53-3。
法定代表人***,总编辑。
委托代理人袁野,女,1983年5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重庆市沙坪坝区。
委托代理人傅镭,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**与被告重庆***装饰工程有限公司、重庆***报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***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原告徐**向本院申请撤诉,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,本院应予以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徐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340元,减半收取2170元,由原告徐***负担。
审判长刘海兵
人民陪审员王道恒
人民陪审员赖立瑜
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
书记员文娟